女人只能利他?還是可以利己?

 2021-03-08 05:11 聯合報 / 顧燕翎/女性主義起點站網站站長(新竹市)

一九九○年代以後,代理孕母合法化在台灣形成重要的公共議題,同時涉及女性的生育和工作。議題發展初期此事有關三類女性:不孕但想要子女的女人、婦女團體和兒童保育團體的女人、可能成為代孕者的女人。一旦合法化之後,需求者可能擴及所有想成為委託父母的女人和男人,但提供子宮的卻永遠是不幸的、淪處於劣勢的少數女人。

在不孕婦女的要求下,衛生署(衛福部前身)一九九六年草擬《人工生殖法草案》以合法化代孕,卻引發重大爭議。在過程中,最重要的利害關係人:代理孕母及代孕子女雖未能具體現身,仍受到婦女和兒保團體高度重視,她們要求政府不能只看到人工生殖產業的利益和委託夫妻的需求,而必須優先考量代孕者和代孕子女的基本權益,給予充分保障。

然衛生署一開始即將代孕設定為不收取報酬的利他行為,要求代孕女性發揮愛心,享受懷孕和助人的快樂;卻不願限制醫療機構收費,也不禁止仲介,而被質疑有壓榨弱勢婦女之嫌,在歷屆行政院婦權會(二○一二年改名性平會)中均激烈辯論,草案終未能送到立院。

二○○七年衛生署迂迴進擊,先通過《人工生殖法》,再試圖增補代孕法條,仍未過關。關鍵在其立場矛盾,一方面高舉利他大旗,規定代孕婦女僅能收取營養、醫療、交通費等微薄補助,不可牟利,卻放任醫療和相關產業以她們的懷孕和生殖營利。是可忍孰不可忍!

其次,衛福部保護委託者,卻輕忽代孕者及胎兒,將生育權界定為委託者有權得到低成本的代孕,代孕者卻沒有議價權。人工受孕、懷胎、生產的過程既危險又辛苦,卻不可以是工作,沒有工資,也沒有勞基法保障,可是最後必須依法交出孩子,沒有反悔權。

世界上代孕合法化的國家不多,允許利他型代孕的國家,如荷蘭、英國,大都立法保障孕母(不論是否採用她的卵子)為法律上的生母,委託者需通過領養或准領養手續才能得到孩子,換言之,她有權反悔。而荷蘭甚至不設立補償金額的上限,畢竟愛心無價。這些國家也以法律保障孩子,限制委託夫妻的年齡、對他們做身心健康評估、調查有無犯罪(特別是性犯罪)、家暴紀錄,孩子有權知道自己的身世等。

原未禁止商業代孕的印度、泰國等曾是世界代孕工廠,在許多負面新聞後(例如外國單身男子大量訂製小孩、戀童癖男子性騷自己的幼兒等),立法禁止商業代孕,並對利他代孕訂下嚴格規範,必須本國籍、結婚五或三年夫妻、代孕者必須為近親等,防止代孕浮濫。

婦女節到了,今年衛福部端出的禮物似乎又是「利他型代孕」,在女性議題日益銷聲匿跡的台灣,期盼衛福部能一新耳目,讓女人們有機會公開、深入地討論,我們真的要為了利他而成為代孕者?我們已經世世代代努力做好賢良的利他者,廿一世紀的今日,政府可以協助我們追求一個利己的方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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