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孕(代理孕母)知多少Q&A


Q1:「代理孕母」(代孕)是什麽?
答:
「代理孕母」又稱「代孕」,指的是使用夫妻或伴侶之外之第三者之身體(子宮)生育自己血緣子女的行為,又分為以下兩類:
(一) 人工授精代孕(傳統代孕):使用代孕母親的卵子和委託父親的精子進行受精,再藉由代孕母親的身體懷孕生產的過程與方式。
(二) 試管嬰兒代孕(姙娠代孕):使用委託夫妻的精子與卵子或捐獻的卵子/精子經由「試管嬰兒」(又稱「體外人工受精」(IVF),所產生的胚胎植入代理孕母的子宮內著床,再完成懷孕生產的過程與方式。
Q2:「代理孕母」在我國合法嗎?
答:
「代理孕母」在臺灣還沒有特別法律加以規範。惟依「人工生殖法」第2條定義之受術夫妻「妻能以其子宮孕育生產胎兒」,可知「代理孕母」並不適用現行「人工生殖法」。
另我國民法採取「分娩者恆母」原則(民法第1065條第2項),在現行特別法並無相關規定優先適用下,若採取代理孕母的方式擁有子女時,親子關係的認定即須回歸民法,即代孕者即為代孕子女之法律上母親。「人工生殖法」第24條亦是認定懷孕生產者為法律上孩子的母親,而非捐卵者為母。目前立法院審議中的修法草案明顯違反上述「分娩者恆母」原則。
Q3:「代理孕母」是人權嗎?屬「生育權」保障範圍嗎?
答:
「生育權」又稱「生殖權利」,是一項基本人權。1979年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規定男女「有相同的權利自由負責地決定子女人數和生育間隔,並有機會獲得使她們能夠行使這種權利的知識、教育和方法」。
依照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其所保障的生育權指的是生育者的基本人權,也包括安全、可負擔、有效、合理的懷孕、分娩、產後的服務及營養,卻並未包含委託別人代為懷孕的權利。使用他人身體代孕從來就不是基本人權。
※本粉專後續將不定期補充代孕相關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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