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孕(代理孕母)知多少Q&A

Q1:「代理孕母」(代孕)是什麽?


答:

    「代理孕母」又稱「代孕」,指的是使用夫妻或伴侶之外之第三者之身體(子宮)生育自己血緣子女的行為,又分為以下兩類:

    一、 人工授精代孕(傳統代孕):使用代孕母親的卵子和委託父親的精子進行受精,再藉由代孕母親的身體懷孕生產的過程與方式。

    二、 試管嬰兒代孕(姙娠代孕):使用委託夫妻的精子與卵子或捐獻的卵子/精子經由「試管嬰兒」(又稱「體外人工受精」(IVF),所產生的胚胎植入代理孕母的子宮內著床,再完成懷孕生產的過程與方式。


Q2:「代理孕母」在我國合法嗎?


答:

    「代理孕母」在臺灣還沒有特別法律加以規範。惟依「人工生殖法」第2條定義之受術夫妻「妻能以其子宮孕育生產胎兒」,可知「代理孕母」並不適用現行「人工生殖法」。

    另我國民法採取「分娩者恆母」原則(民法第1065條第2項),在現行特別法並無相關規定優先適用下,若採取代理孕母的方式擁有子女時,親子關係的認定即須回歸民法,即代孕者即為代孕子女之法律上母親。「人工生殖法」第24條亦是認定懷孕生產者為法律上孩子的母親,而非捐卵者為母。目前立法院審議中的修法草案明顯違反上述「分娩者恆母」原則。


Q3:「代理孕母」是人權嗎?屬「生育權」保障範圍嗎?


答:

    「生育權」又稱「生殖權利」,是一項基本人權。1979年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規定男女「有相同的權利自由負責地決定子女人數和生育間隔,並有機會獲得使她們能夠行使這種權利的知識、教育和方法」。

    依照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其所保障的生育權指的是生育者的基本人權,也包括安全、可負擔、有效、合理的懷孕、分娩、產後的服務及營養,卻並未包含委託別人代為懷孕的權利。使用他人身體代孕從來就不是基本人權。


Q4:「代孕」孕母懷孕過程孩子出現障礙時的處理方式?


答:

一、胎兒中止懷孕:誰可以決定? 委託父母或代理孕母? 委託父母要求中止懷孕但代理孕母不同意時,要如何解決?國外已有代理孕母堅持生下障礙嬰兒而被棄養案例。

二、生下障礙嬰兒:最好的狀態是委託父母願意接回照顧;但被棄養人數也不少。


Q5:「代孕」子女的健康狀況?


答:

依據美國數據,除了1998年為0%,代孕嬰兒的缺陷率均破1.6% (1.6%-6.5%),高於其他人工生殖嬰兒 (1.1%-2.9%) (未達顯著差異) 。與同一產婦自己自然受孕的孩子相比,有較高的早產率(10.7%與3.1%)較高的低出生體重率(7.8%與2.4%)(有顯著差異)


Q6:「代理孕母」的健康狀況?


答:

一、非自己卵子的懷孕,孕母易因免疫不合的問題,發生高血壓及其他併發症。 某一研究顯示,代孕者與已身自然受孕時相比,其產科併發症明顯較高,包括妊娠糖尿病,高血壓,前置胎盤,分娩時抗生素需求和剖腹產

二、綜合報告顯示,代孕者高血壓的比例為 3.2%-20.6%,高於一般孕婦高血壓比例 (1-8%)。前置胎盤或胎盤早期剝離的比例,在其中兩篇報告中為4.9%及7.9%,遠高於一般孕婦 (0.5%-1%)。大出血也是主要併發症 (23.5%)。

三、生產完因子宮乏力、大出血及子宮破裂被摘除子宮也有報告 

四、 也有因動脈破裂、胎盤早期剝離、羊水栓塞而死亡的代理孕母案例

五、生產完之代理孕母,較自然受孕或試管嬰兒母親,有較高機率住進加護病房


※本粉專後續將不定期補充代孕相關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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