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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宮成租賃場所 生命淪為商品 反對放寬人工生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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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們想讓你知道… 代理孕母的本質是將女性的子宮及生殖系統作為租賃場所,為他人孕育子嗣,這種將人體視為器具、場地的做法,嚴重貶低了女性的尊嚴,也違背了人性的基本原則。 陳怡朱/台灣全國媽媽護家護兒聯盟(媽媽盟)秘書長 媽媽盟作為長期關注女性福祉的團體,見到政府草率提案欲放寬《人工生殖法》、開放代理孕母,又見人工生殖業者在旁虎視眈眈、急切想要擴張事業版圖,此刻的我們無法坐視不管、不能不站出來大聲疾呼:「 生命不是商品、人體不是租賃場所! 」 代理孕母的本質是將女性的子宮及生殖系統作為租賃場所,為他人孕育子嗣,這種 將人體視為器具、場地的做法,嚴重貶低了女性的尊嚴,也違背了人性的基本原則。 人不應該只是工具,生命更不該被如此租賃和剝削。 政府醞釀要放寬《人工生殖法》的幾年間,人工生殖中心投放關於代孕和試管嬰兒的廣告網頁也日趨頻繁;就在立委和衛福部紛紛提出草案的期間,人工生殖中心的網路廣告投放量更是達到前所未有的高峰。任何理智線還沒斷的人類都猜得出來,若不是嗅到了龐大的商機,業者豈會如此興高采烈的投身其中? 八成民眾不贊成大開代孕之門 新型壓迫結構成形 媽媽盟數月前和另兩個婦女團體委託專家進行問卷調查研究,共蒐集了近八千份有效樣本,並於今年1月22日、1月29日召開記者會公布調查結果, 台灣高達八成民眾不支持開放代理孕母、逾七成民眾不支持開放單身者和同性伴侶人工生殖。 如此龐大的民意,應成為執政者的施政基礎,以示政府以民為主的民主精神,不應蠻橫修法、失去民心。 ▲ 根據今年1月所公布的調查,73.5%的民眾不贊成《人工生殖法》開放單身人工生殖。(圖/台灣全國媽媽護家護兒聯盟提供) ►►►思想可以無限大--喜歡這篇文章? 歡迎加入「雲論粉絲團」看更多! 政府和立委草案中提到的自主和利他,不過是掩飾剝削和壓迫的偽命題。 許多從事代理孕母的婦女是出於經濟壓力和家庭因素的驅使,她們的「自願」並非真正出於個人意志,而是被社會環境所迫。 漠視人性和生命權益,僅僅是為了滿足某些人的私慾,這種情況下,怎能說是自主和利他?我們決不能容忍這種剝削的行為! 代理孕母必然承擔嚴重的生命風險,一旦發生如孕產併發症、甚至喪失生命等不測,任何金錢報酬都無法彌補這樣的損失。已有 醫學公開研究 表示,代理孕母發生前置胎盤和產後大出血的機率是更高的;前置胎盤是孕產婦的主要死因,在台灣也是...

觀點投書:人工生殖、代理孕母? 是滿足人權還是考驗人性?

  陳華恩 https://www.storm.mg/article/5132165 文 / 陳華恩博士 - 台灣家長守護婦幼權益協會 - 理事 伴隨著 2024 年初的選舉結束,台灣的綠、白、藍三大黨都將《人工生殖條例》的修訂列為立法優先事項。 2024 年 5 月 14 日,行政院衛生福利部預告了相關條文的修正草案,其中最大的爭議莫過於「代理孕母制度」。這不僅挑戰了傳統的生母恆定原則,從歐洲議會的角度更是赤裸裸的人口販運 (Human Trafficking) 。 人工生殖的倫理挑戰 首先,試管嬰兒技術( Assisted Reproductive Treatment 或 ART )是科學上的一大進步,使患有生育障礙的夫妻能實現生育,更是終結了傳統文化中「以不孕為藉口的納妾陋習」。然而,新興科技也帶來了新的倫理挑戰。如: ART 對婦女的健康有風險,如排卵藥物使用和妊娠中的其他健康風險(如產前或產後憂鬱症)。減胎手術在高風險妊娠中仍有發生 [1] ,這涉及另一生命的終止,是人工生殖中的重大倫理爭議。 第二, ART 中的取卵過程會對卵子造成物理性傷害,與自然生產相比,人工生殖出生的嬰兒出現天生缺陷的比例顯著較高。這是國家制定《人工生殖條例》時未充分考慮的問題,即生命在 ART 過程中面臨健康風險的倫理爭議。 第三,《人工生殖條例》中使用非夫妻關係第三方生殖細胞 [2] 的爭議也值得關注。這不僅存在近親亂倫的風險,更嚴重的是直接傷害兒童的人格健全發展。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 7 條第 1 項規定,兒童有權知道其父母是誰及與父母共同生活的權利。在台灣,使用第三方生殖細胞所誕生的孩子,其得知血親的權利受到法律限制,這相當於國家機構性地對兒童進行欺騙,剝奪他們了解家族遺傳病史和、血緣父母共同形塑人格及繼承其血緣父母財產的機會。 面對倫理的挑戰,我們必須深思,是否僅為滿足成年人的需求,就可以制定法律,賦予他們決定另一個幼小生命未來的權利?法律是否應認可,讓成年人決定一個生命的誕生,是建立在剝奪其與血緣父母共同發展健全人格的機會上?讓生命在出生前就被定奪不平等的命運,是「大惡」。   結果平等 vs. 機會平等 爭取修改《人工生殖條例》的一方主張應對每個人開放 ART ,而不僅限於不孕症患者,這是一種以結果平等為出發點的...

觀點投書:我是女同志,我反對代理孕母

  亦文 https://www.storm.mg/article/5133493 身為女同性戀,我和我的女同朋友們並不認同立委及衛福部提出修法放寬人工生殖法適用條件、讓單身女性及同性伴侶也可以使用人工生殖技術,更不認同代理孕母合法化。我不認為這是保障 LGBT 權利的草案,反而認為最終會讓代孕合法、造成女性再度淪為被壓迫和宰制的角色。這不是平權,而是再次踐踏人權。   作為一個女同性戀,當年為了同志婚姻上街頭的情景仍歷歷在目。「愛最大」等口號琅琅上口,當年的我們希望擺脫傳統異性戀價值的束縛,希望將婚姻與生兒育女脫鉤,讓婚姻歸於兩個人相愛。我想要的平權很簡單,就是不受外界眼光滋擾,在與他人相處、與家人間的關係中,甚至薪酬上不受歧視,而不是生兒育女。我所追求的婚姻平權,是二人相愛相守、不需被異性戀框架所壓迫,而非將生育視為人生的圓滿,落入當初所反對的異性戀傳統價值。 我與我的女同朋友都偏向不生育。女同志既然是同志,本來就沒辦法和伴侶生下後代,如果想要孩子的話可以領養。若是想要和同性伴侶擁有自己的骨肉,生出來的也不是兩人共同的血緣,只是伴侶其中一人的骨肉,這終究是個弔詭的事實。   同婚通過之後,性平團體卻又出來高呼生育權,認為這樣才是與異性戀沒有差別,實在矛盾至極,也讓我們這些婚姻平權的支持者感到被利用與欺騙!   「讓想生的人生」做為立委和性平團體現階段推動人工生殖的口號,真是讓人看傻了眼。原來,當初一起上街頭的性平團體並不以婚姻平權為滿足,反倒是以同婚為里程碑,繼續開發更多議程,不斷激起社會運動、以此維生,而自詡進步的政客還在一旁推波助瀾。   單身女性和女同伴侶的人工生殖爭議並不會比較小,只要搭配出養程序,立即就為代理孕母開了後門。代孕不同於捐血,捐血可救人一命,無法生育則不危及生命;捐血是一時的,造成終生疾病甚至死亡風險的機率極低,但直到今天,生育仍舊對母親是個生死關卡,甚至代孕的風險會更大。   代孕也不是份工作,天底下沒有整整十個月,必須忍受所有不便卻不能中途休息的工作。簽訂契約的雙方平等嗎?也許問問看「被自願」回捐薪水的立委助理,就可以知道處於經濟弱勢的一方是不是真正擁有說「不」的自由。 「支配者取得被支配者的同意,是為壓迫披上正當的外衣,而非取消或...

唐仙美觀點:孩子是你的?我的?他的?

  https://www.storm.mg/article/5132722 有一位網友近日在 「爆料公社」上發文 ,「面試官問『我兒子叫你兒子爸爸,那我是你的誰?』」原來這是一家公司的面試官詢問應徵者的問題,但日前衛福部提出了「人工生殖法草案」,這樣的問題會不會成為生活中的日常 ? 每個孩子都可看為四個部分的產物:( 1 )卵子來源,( 2 )精子來源,( 3 )子宮,( 4 )出生後照顧者。因此,孩子可以有三個母親及二個父親。基因的母親,基因的父親 ,懷胎的母親 ,社會的父親及母親。誰是孩子的父親及母親,即是遺傳的父母及撫養的父母之爭辯。( Louis Aldrich, 2001 )(邱仁宗 1988 ) 而牽涉到第三者的人工生殖家庭 (捐精捐卵或子宮),會導致多母的家庭、親屬關係不清的家庭、同性雙親家庭、先天性單親家庭的出現;這些模式瓦解家庭的觀念。( Louis Aldrich, 2001 )(羅秉祥 1994 )然而穩健的家庭制度是建構一個穩健的社會的重要因素。 由以上的複雜程度可知 ,立法者在建立與人工生殖相關的法律制度時,應該首先要先保障兒童的權益。誰是孩子的父親及母親,是遺傳的父母及撫養的父母之爭辯。兒童權利公約 第七條 兒童於出生後應立即被登記,並自出生起即應有取得姓名以及國籍的權利,並於儘可能的範圍內有知其父母並受父母照顧的權利。及釋字第  587  號 子女有獲知其血統來源之權利。自然法則皆認定分娩者為母,但捐精卵者隱私權,及代理孕母之人工生殖方式,將使落實人工生殖子女的血緣認知權有其困難。而同性家庭中必有一方與子女無血緣關係,法律制定在在考驗立法者。 當人權、法律、成人利益、孩子利益及生殖產業一起糾葛在人工生殖這議題當中,會使狀況更複雜、更混沌未明,讓人更看不清問題真相也很難處理。那你的兒子和你、我、他的關係,就不只是面試官會問的問題了。 參考資料: Louis Aldrich, 2001 維護人性尊嚴 ─ 天主教生命倫理觀 出版社:光啟文化 邱仁宗 1988 《生死之間 : 道德難題和生命倫理》 出版社:中華書局香港分局 羅秉祥 1994 《黑白分明:基督教倫理縱橫談》 出版社:宣道出版社 *作者為台灣性別人權維護促進協會顧問

未尊重代孕者 衛福部代孕草案得改

  2024-05-25 00:50  聯合報/ 顧燕翎/女性主義起點站網站站長(新竹市) https://udn.com/news/story/7339/7986962 衛福部上周推出人工生殖法草案,將代孕合法化,並明定「代孕應為利他之助人行為,而非賺錢之商業工作」。在草案中,代孕者不是母親,因為法律禁止使用她的卵、不承認她是新生兒的法定母親、也無權反悔;她也不是勞工,沒有工資,只能領取限定金額內的營養費或營養品、必要之諮詢、醫療、交通、保險、工時損失等費用。然而她卻「必須是母親」,行為受兒少法規範,不能抽菸也不能酗酒;更是超時且無休的勞工,而且還得具備懷孕加上分娩的經驗。   在這個利他工程裡,代孕的女人是主角,她必須無償助人,那麼相同原則是否也適用於眾多配角,如醫事、仲介、諮商等機構及人員?如果要求他們無酬服務不合理,為什麼可以這樣要求女人?   國內有關代孕的討論,委託代孕常被稱為生育權,並衍生為婦女的基本人權,應當受到國家保障。渴望親生子女卻無法生育固然遺憾,但個人是否有權使用其他或非配偶女人的子宮來完成自己求子的欲望,像生存權、教育權一樣要求國家擔保?答案是否定的。一九七九年聯合國的消歧公約,和一九九四年在開羅舉行的國際人口與發展會議,都同意政府應保障婦女的生育權,讓生育過程自主、安全、健康,卻從未包括找人代孕。那麼,個人是否可以花錢雇人代孕呢?放眼全球,不禁止商業代孕的,除了收費昂貴的美國加州和紐約,全集中在收入低、失業率高、法治鬆散的地區。國際仲介利用全球化市場機制壓低成本,搾取貧困地區女性順從的服務,發展為年產值超過百億美元的產業鏈。代孕引起的問題和法律糾紛頻傳(例如拋棄缺陷嬰兒),二○一五年以後,商業代孕集中地,如印度、泰國、尼泊爾等,陸續立法禁止商業和跨國代孕,但也一直有新的國家加入。    代孕涉及生命的孕育和家庭倫理,過程漫長複雜,為了避免落入人口販賣的商業活動,大部分法治國家均明白禁止,諸如德、法、義、瑞士、瑞典、芬蘭、挪威、日本。少數國家即使法律允許,也嚴格限制在「利他型代孕」內,如英、澳、荷、加拿大。    為了區隔二者,避免利他型代孕在市場驅動下被操作成類商業活動,這些國家都設下規範,尊重代孕者的母親身分及其與家人的利益,她是新生兒的生母及法律上的母親,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