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人工生殖、代理孕母? 是滿足人權還是考驗人性?
https://www.storm.mg/article/5132165
文/ 陳華恩博士-台灣家長守護婦幼權益協會-理事
伴隨著2024年初的選舉結束,台灣的綠、白、藍三大黨都將《人工生殖條例》的修訂列為立法優先事項。2024年5月14日,行政院衛生福利部預告了相關條文的修正草案,其中最大的爭議莫過於「代理孕母制度」。這不僅挑戰了傳統的生母恆定原則,從歐洲議會的角度更是赤裸裸的人口販運(Human Trafficking)。
人工生殖的倫理挑戰
首先,試管嬰兒技術(Assisted Reproductive
Treatment 或 ART)是科學上的一大進步,使患有生育障礙的夫妻能實現生育,更是終結了傳統文化中「以不孕為藉口的納妾陋習」。然而,新興科技也帶來了新的倫理挑戰。如:ART對婦女的健康有風險,如排卵藥物使用和妊娠中的其他健康風險(如產前或產後憂鬱症)。減胎手術在高風險妊娠中仍有發生[1],這涉及另一生命的終止,是人工生殖中的重大倫理爭議。
第二,ART中的取卵過程會對卵子造成物理性傷害,與自然生產相比,人工生殖出生的嬰兒出現天生缺陷的比例顯著較高。這是國家制定《人工生殖條例》時未充分考慮的問題,即生命在ART過程中面臨健康風險的倫理爭議。
第三,《人工生殖條例》中使用非夫妻關係第三方生殖細胞[2]的爭議也值得關注。這不僅存在近親亂倫的風險,更嚴重的是直接傷害兒童的人格健全發展。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7條第1項規定,兒童有權知道其父母是誰及與父母共同生活的權利。在台灣,使用第三方生殖細胞所誕生的孩子,其得知血親的權利受到法律限制,這相當於國家機構性地對兒童進行欺騙,剝奪他們了解家族遺傳病史和、血緣父母共同形塑人格及繼承其血緣父母財產的機會。
面對倫理的挑戰,我們必須深思,是否僅為滿足成年人的需求,就可以制定法律,賦予他們決定另一個幼小生命未來的權利?法律是否應認可,讓成年人決定一個生命的誕生,是建立在剝奪其與血緣父母共同發展健全人格的機會上?讓生命在出生前就被定奪不平等的命運,是「大惡」。
結果平等vs.機會平等
爭取修改《人工生殖條例》的一方主張應對每個人開放ART,而不僅限於不孕症患者,這是一種以結果平等為出發點的論述。然而,從社會共同利益的原則來看,國家公共政策應該以機會平等為施政方向,即確保不孕症患者有機會如同其他夫妻一樣生育後代,而非保證每個人都能獲得自己DNA的複製品。
另外,將「男女婚姻的結合」與「同性愛情的結合」以結果平等作出比擬有客觀的矛盾。釋字第748號解釋將其範圍限縮在二人間,即是僅針對於《民法》的「婚姻章」作出解釋、且「不及於其他」(理由書第18段)。這意味著,從憲法的角度,「二人永久親密關係」的範圍並不能夠自動延伸到生孕。從生物科學的角度,生孕需要一位父親和一位母親,兩位相同性別人士可以相愛,但是其生理機能實不同於男女二人,無自然產出DNA後裔之可能。因此以「結果相等」作出訴求實乃是無視兩種組合間的生理差異之論調!
最後,釋字第485號解釋,「等者等之,不等者不等之」的「實質平等」原則已經在台灣的憲政框架中確立多年。這一原則在不同的公共政策中都有所應用,如「青年安心成家政策」過去將申請資格限在20至40歲青年當中,雖然意味著大齡國民不在受惠範圍內,但社會是可理解幫助青年世代的利益。「女同志伴侶」提出使用輔助生殖「技術」之訴求,但其「不孕癥結」乃係少了「男性的生殖細胞」。這和不孕症夫妻的生理障礙是截然不同的,後者治療上多不需使用第三方的生殖細胞。若人工生殖制度非要追求「結果平等」不可,即國家制度豈非要保證任何想生小孩的單身男女都可以生小孩?
以目前的科學「代理孕母」是唯一的途徑。這是否意味著社會必須以公共政策及經濟手段去「誘惑婦女」涉入健康風險中呢?
「出租子宮」有極高的道德爭議[3],外國有非但代理孕母因健康因素墮胎而面臨民事求償,更多有要求代孕者於發現新生兒的生理缺陷後離棄,此議題之倫理爭議實在非同小可!
2024年4月24日歐洲議會以壓倒性多數通過了將「代理孕母」列入人類販運的法律規範中,此決議得到563票贊成、僅僅7票反對,顯示無論屬於政治光譜上的左派或右派,對於「代理孕母」這項議題都使採取強烈譴責的態度!
在台灣,大量的棄嬰被收養到國外,我國的收養成功率也相對較低。面對諸多等待家庭的孤兒,台灣人民宜鼓勵收養才是最美的回應行動。台灣作為一個堅持民主和人權的社會,應當領導亞洲,甚至全球,在抵制將婦女生殖當作可交易的不道德行為上,發揮表率作用。我們必須堅定不移地支持收養制度的完善與強化,為那些需要家庭的孩子提供一個更安全、更有尊嚴的生長環境。在此,我們呼籲台灣政府及所有社會力量,認清代理孕母實踐的風險與挑戰,保護我們社會的道德底線,確保台灣繼續作為人權的堅定捍衛者!!!
[1] 不同於一般高風險妊娠,ART乃是人類刻意的「多植入胚胎」,雖有孕母健康考量,但非屬於無心之過,並根據上開報告在110年間還是有81例的「減胎」事實!
[2] 根據110年《人工生殖施行結果分析報告》共有322個治療週期是使用「捐贈精」及1563個治療週期使用「捐贈卵」。
[3] 以不考慮倫理的條件下,若子宮可出租九個月,陰道為何不能出租九分鐘?貧窮家庭的女孩與男孩都將被社會制度性的剝削所害,甚至於成為娛樂影片中的演員?弱勢兒童何辜?
留言
張貼留言